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廟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忠明 間請求拆廟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其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其上訴利益應以本院判決所命拆除地上物之坐落土地面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284元(計算式:63.16平方公尺×34,900元/平方公尺=2,204,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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