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債權人 凌爾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早安美崙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2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提出聲請狀所載債權釋明文件。二、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 李春輝 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通知書已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年4月2日之補正狀,仍未補正債權釋明文件,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