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23號

原告 周志道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晉惠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2房屋占用約4坪部分面積,返還給原告,並應砌回磚牆;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10日起至返還占用部分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4元;應給付原告損壞地面磁磚9000元及利息等語,然關於砌回磚牆部分,原告並未提出砌回磚牆相關費用單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前揭砌牆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倘逾期未補正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補繳裁判費1萬6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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