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48號

上訴人 張君賢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葉韓榮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定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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