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藍林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盧賢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賢妹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原告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提出被告占用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被告盧賢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