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222號債權人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上 噸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所附相關文件顯示,未載有負連帶責任)。
三、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