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17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陳張和姝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8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