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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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大有檢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號
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8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