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交簡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基交簡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基交簡字第73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