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2號
法定代理人 李銘德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告 袁式一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2號
法定代理人 李銘德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告 袁式一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