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2號

原告翊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德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告 袁式一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