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建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書正本1份為證,而未同時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且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書內尚有載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等語,故該判決是否業已確定,實非無疑。經本院於民國97年
3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民事判決書之公證書、確定證明書原本及各經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到院,該裁定並於97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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