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附表:
┌──────┬─────────┬─────────┐│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7年6月12日│97年7月18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速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81號│第1681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653號│98年度易更㈠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8日│98年5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2653號│98年度易更㈠字第1│││││號││├──┼─────────┼─────────┤││確定│97年9月30日│98年5月25日││判決│日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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