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徐文環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承租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基地台拆除,依原告主張所佔用之面積約為60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000元(計算式:60095=57,000)。至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