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晉順選任辯護人許麗紅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晉順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晉順因搶奪案件,經訊問後,坦承連續涉嫌五件搶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雖被告於偵審中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然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