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7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徐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 肆佰 元,第二期計付 伍佰 元,第三期計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