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8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二點第八行、第三㈢點第四行關於「二千七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千八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原處分之罰鍰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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