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70號
債權人 潘微思
債務人 潘進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__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日期轉換■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