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告 陳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0鄰○○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供核定其價值,故請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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