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ꆼ佰陸拾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ꆼ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ꆼ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ꆼ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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