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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