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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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汀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0,105元,及其中本金603,618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算之利息,嗣於105年1月26日具狀擴張該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0,803元,及其中本金650,833元部分自10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為前開訴之聲明擴張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2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