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 李三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三郎其法定代理人 李岱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法定代理人李岱華之住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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