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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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告 曾彥龍 (即 曾豐清 、即 曾彥融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二層 熊鴻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屬於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因其訴訟利益單一,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抵押權設定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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