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劉宗賢 被告 陳名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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