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366號上訴人福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被上訴人麗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倪立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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