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1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高榮壽

高黃文子 (歿)

高榮志

高淑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調解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又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高榮壽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不動產應有部分十五分之三,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謄本,發現共有人高黃文子業於民國107年7月3日死亡,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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