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聲請人 陳怡君 即債務人代理人 簡銘昱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怡君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審酌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第1項條規定之免責要件,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已按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事件之債權表繼續清償債務,迄今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均已達其應受分配之數額,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
第16號裁定自108年3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提出與清算財團(存款及機車1輛)等值現金新臺幣(下同)10,318元,已依109年1月9日裁定認可之分配表分配予全體債權人,而於109年3月9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265,416元,高於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10,318元」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因而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卷宗屬實。
㈡本院依職權通知各普通債權人陳報聲請人清償金額及對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陳述意見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聲請人於不
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清償6,423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聲請人
已清償33,549元,請本院審酌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還款比例。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聲
請人已清償34,467元,請本院職權調查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本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聲請人
於110年9月24日清償4,353元,若各債權人受償額皆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對聲請人聲請免責無其他意見。
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聲
請人於110年9月24日清償2,787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於聲請
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獲償6,821元,請調查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聲請人於110
年9月27日清償11,846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共清償5,706元,請職權審酌是否免責。
⒐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聲請人目前
已清償11,857元,如果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仍有剩餘,仍應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裁定不免責。
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清算
程序受分配66元,又由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向本行清償1,699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⒒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陽信公司):聲請人
於110年9月24日繳納67,946元,其清償比例未達20%,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⒓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自開始清算
程序迄今共受償9,348元,清償比例僅1.57%,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20%以上,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⒔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二資產公司)
:聲請人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共清償3,663元,請調查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本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
⒕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聲請人於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於110年9月24日清償8,759元,請調查聲請人是否以繼續工作之收入清償各債權人,若聲請人未舉證其繳款來源,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應不免責。
⒖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資產公司)
:聲請人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共清償6,423元,請調查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本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
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聲請人
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已清償12,873元,請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⒘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未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
㈢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各債權人受分配合計267,011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依照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繼續清償數額之分配表、各銀行存款憑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7頁至第51頁),並有華南銀行、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花旗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金陽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匯誠第二資產公司、良京公司、匯誠第一資產公司、日盛銀行所提陳報狀在卷可參,其餘債權人對於聲請人清償之金額,並未表示意見,堪信屬實。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程序編造並經公告確定之債權表(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卷第595頁至第615頁),各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逾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堪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自屬有據。
㈣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乃另一獨立由法院裁量是否免責之規定,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應為免責之裁定不同,二者係各自成為單獨裁定免責之事由,並非應同時具備方可免責。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而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現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免責,本院只能審酌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要件,於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要件時,即應裁定聲請人免責,無須再斟酌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華南銀行、花旗銀行、元大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金陽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日盛銀行上開所述,顯然無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
編號債權人應受分配額(新臺幣,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108年9月10日債權表債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已清償金額(新臺幣,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加上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31元(265,416×1.82%=4,831)6,611元(188+6,423=6,611)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549元(265,416×12.64%=33,549)34,853元(1,304+33,549=34,853)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177元(265,416×12.50%=33,177)34,467元(1,290+33,177=34,467)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53元(265,416×1.64%=4,353)4,523元(170+4,353=4,523)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87元(265,416×1.05%=2,787)2,895元(108+2,787=2,895)⒍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20元(265,416×1.1%=2,920)3,033元(113+2,920=3,033)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623元(265,416×7.77%=20,623)21,425元(802+20,623=21,425)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21元(265,416×2.57%=6,821)7,086元(265+6,821=7,086)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864元(265,416×4.47%=11,864)12,325元(461+11,864=12,325)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06元(265,416×2.15%=5,706)5,928元(222+5,706=5,928)⒒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13元(265,416×4.3%=11,413)11,857元(444+11,413=11,857)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99元(265,416×0.64%=1,699)1,765元(66+1,699=1,765)⒔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706元(265,416×3.28%=8,706)9,045元(339+8,706=9,045)⒕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7,946元(265,416×25.6%=67,946)70,587元(2,641+67,946=70,587)⒖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998元(265,416×3.39%=8,998)9,348元(350+8,998=9,348)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63元(265,416×1.38%=3,663)3,805元(142+3,663=3,805)⒘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59元(265,416×3.3%=8,759)9,099元(340+8,759=9,099)⒙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406元(265,416×1.66%=4,406)4,577元(171+4,406=4,577)⒚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23元(265,416×2.42%=6,423)6,673元(250+6,423=6,673)⒛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3,902元(265,416×1.47%=3,902)4,054元(152+3,902=4,05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873元(265,416×4.85%=12,873)13,373元(500+12,873=13,373)合計265,419元277,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