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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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坤山選任辯護人呂維凱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坤山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坤山(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份另行審結)於民國102年2月11日16時許,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一同至雲林縣崙背鄉○○村○○0號門口前之不特定人以共見共聞處,僅因找尋 張良吉 未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老機掰」之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即張良吉之母 張楊愛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楊愛告訴被告程坤山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張楊愛達成和解,告訴人張楊愛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