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龍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065元蔡龍山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新臺幣114565元蔡龍山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