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廖忠男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龍潭給水廠法定代理人 張騏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以原告112年12月11日民事陳報㈡狀陳報之占用面積200平方公尺乘以系爭240、24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