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學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城簡字第99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份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