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89號

債權人 林錦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終止契約及繳清衍生費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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