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00000000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