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40,876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