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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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芳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利息新臺幣37,609元及其他費用3,000元之部分,均未陳明計算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金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芳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8971││1月07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一)債務人莊芳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6日止累計79,580元正未給付,其中38,971元為消費款;37,609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