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張德如 被告 曾詩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