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鎮○○里00鄰○○00號)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鎮○○里00鄰○○00號)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丙○○分別出生於民國0年0月0日及00年0月0日,而自98年11月13日即不假離院外出、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乙○○、丙○○分別出生於民國0年0月0日及00年0月0日,而自98年11月13日即不假離院外出、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此外,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料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1月21日健保承字第1030051569號函等件在卷可查,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失蹤人乙○○、丙○○自98年11月13日失蹤,計至101年11月13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