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神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神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神洲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又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致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並賦予受刑人選擇得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定其應執行刑期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內、外部限制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2部分│(編號1、2部分│(編號3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1│曾定應執行刑11│曾定應執行刑1│││月)│月)│年1月)│├────────┼────────┼────────┼────────┤│犯罪日期│100.11.08│100.11.08│101.03.07│├────────┼────────┼────────┼────────┤│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5號│毒偵字第525號│偵字第1164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710號│710號│1718號││├────┼────────┼────────┼────────┤││判決│101.05.18│101.05.18│101.09.2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1718號│1718號││├────┼────────┼────────┼────────┤││判決確│101.05.18│101.05.18│101.09.2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90號│執字第7890號│執字第13660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3至5部分曾定│(編號3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1月)│應執行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03.07│101.03.07│├────────┼──────────┼──────────┤│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645號│第1164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18│101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號││├────┼──────────┼──────────┤││判決│101.09.21│101.09.2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18│101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號││├────┼──────────┼──────────┤││判決確│101.09.21│101.09.2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660號│第13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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