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李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7.初某日起至95.01.18│94.05.底某日起至95.01.18││年月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743號│27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899號│94年度訴字第8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2.22│95.02.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899號│94年度訴字第899號││判決├──────┼────────────┼────────────┤││判決確定│95.03.21│95.03.2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61│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61│││號│號│└──────────┴────────────┴────────────┘┌──────────┬────────────┬────────────┐│編號│3││├──────────┼────────────┼────────────┤│罪名│幫助常業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11.2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2907│││年度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7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5.04││├───┼──────┼────────────┼────────────┤││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決確定│95.06.0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0條││││││├──────────┼────────────┼────────────┤│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不得易科罰金)││├──────────┼────────────┼────────────┤│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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