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母親及繼父雖穩定提出親子會面,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供適切教養規劃,雖其等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但因親屬間互動狀況不佳,亦無法針對相對人2人返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
,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