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周明義
王瀚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雖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惟本件係原告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第227條之1規定即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非因侵權行為涉訟,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由本院管轄,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