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債權人 董駿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日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含借款時間、金額及有無約定清償日期)。
二、債務人陳日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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