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煥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下稱系爭
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二、查報被繼承人 黃騫 、 黃深懷 、 黃永鑑 、 黃麗香 、 黃賴鎮 、黃
正雄、 張黃偷 、 張聰因 、 黃水娥 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三、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是否有地上物?所有人及
現使用人為何人?(請以彩色照片方式查報系爭建物土地之
現況、並以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