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定拍賣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劉家沁劉嘉慶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裁定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除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定拍賣無效,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程式顯有欠缺,且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表明上開欠缺,併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