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01號

原告 王英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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