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01號
原告 王英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01號
原告 王英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