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801號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山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所列請求金額與所附證物不符,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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