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0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