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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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