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游絲媛 被告 許佑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
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