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投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5月2
4日投竹警秩字第09500101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
,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5年5月11日下午1時許。
⑵地點:南投縣竹山鎮不詳地點。
⑶行為:吸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乙○○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乙○○所有並供吸食用之愷他命(Ketamine,俗
稱K他命)0.6公克。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前開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
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鍰新臺幣3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巷玉